上海市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第三章 社会保障第二十八条有效发展改革、医疗保障、卫生健康、民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金融等部门应当完善长期护理筹资、评估、支付、服务、监管等体系,实施长期护理保险制度,保障老年人的长期照料护理需求。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5年11月1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