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第三章 社会保障第二十九条有效本市建立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统一的老年综合津贴制度,对符合条件的老年人,按照不同年龄段提供涵盖高龄营养、交通出行等方面需求的津贴,逐步提高老年人的社会福利水平。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5年11月1日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