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十一条有效本市加强人口老龄化国情、市情教育,广泛开展敬老、养老、助老宣传教育,宣传孝亲敬老先进典型,增强全社会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意识,鼓励全社会积极开展敬老、助老等活动。青少年组织、学校和幼儿园应当对青少年和儿童进行敬老、养老、助老的道德教育和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的法制教育。广播、电影、电视、报刊、网络等应当开展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的宣传,弘扬敬老、养老、助老的传统美德。每年老年节所在月为本市敬老月。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5年11月1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