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十条有效保障老年人合法权益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倡导全社会优待老年人。禁止歧视、侮辱、虐待或者遗弃老年人。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应当协助、支持各级人民政府做好老年人权益保障工作。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应当依法履行保障老年人权益的相关义务。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和依法设立的老年人组织应当反映老年人的要求,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组织开展为老年人服务活动。本市鼓励发展老年慈善事业,提倡为老年人提供志愿服务。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5年11月1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