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民营经济促进条例/第九章 权益保护第七十三条有效查封、扣押、冻结涉案财物,应当遵守法定权限、条件和程序,严格区分违法所得、其他涉案财物与合法财产,民营经济组织财产与民营经济组织经营者个人财产,涉案人财产与案外人财产,不得超权限、超范围、超数额、超时限查封、扣押、冻结财物。对查封、扣押的涉案财物,应当妥善保管,不得使用或者损毁;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0月20日第七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七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