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民营经济促进条例/第九章 权益保护第七十四条有效办理案件应当严格区分经济纠纷与经济犯罪,遵守法律关于追诉期限的规定;生产经营活动未违反刑法规定的,不以犯罪论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依法撤销案件、不起诉、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禁止利用行政或者刑事手段违法干预经济纠纷。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0月20日第七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七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