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二条

有效

市级行政执法部门应当统筹规范本系统行政检查行为,统一涉企检查标准,提高检查规范性、一致性、协同性。

行政执法部门应当根据民营经济组织的行业领域风险、信用情况等落实分类监管要求,合理确定抽查比例和频次,实施差异化精准监管,并运用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技术进行远程监管和预警防控。

行政执法部门开展执法活动,应当避免或者尽量减少对民营经济组织正常生产经营的影响,并对其合理、合法诉求及时响应、处置。

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0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