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三条

有效

对民营经济组织及其经营者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应当按照与其他经济组织及其经营者同等原则实施。

本市推行轻微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市级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完善本系统轻微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清单。

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0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