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民营经济促进条例/第五章 科技创新第三十五条有效本市推动企业主导的产学研用融合创新,支持民营经济组织与高等学校、科研院所、新型研发机构等各类创新主体协同创新,共同建立技术研发机构或者创新联合体,合作开展技术研发和成果转化。本市加大政府采购创新产品力度,发挥首台(套)保险补偿机制作用,支持民营经济组织创新产品迭代应用。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0月20日第三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