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民营经济促进条例/第五章 科技创新第三十二条有效本市鼓励、支持民营经济组织提升科技创新能力,在推进国际科技创新中心建设、培育发展新质生产力、建设现代化产业体系中积极发挥作用。本市发挥各类创新资源集聚优势,引导民营经济组织增加科研投入,加强基础性、前沿性研究,开发关键核心技术、共性基础技术和前沿交叉技术,推动科技创新和产业创新融合发展,催生新产业、新模式、新动能。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0月20日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