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民营经济促进条例/第四章 融资服务第三十条有效本市提升政府投资基金、国资基金的引导带动作用,有序吸引民营资本进入,合理确定政府投资基金、国资基金存续期,发挥基金作为长期资本、耐心资本的跨周期和逆周期调节作用,在需要长期布局的领域,可以采取接续投资方式,确保投资延续性。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0月20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