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九条

有效

市地方金融部门应当会同中央金融管理部门在沪机构等单位健全协调机制,加强上市辅导、法律服务等,支持符合条件的民营经济组织通过发行股票、债券等方式平等获得直接融资,拓宽民营经济组织的融资渠道。

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0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