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民营经济促进条例/第四章 融资服务第二十二条有效金融机构在授信、贷款条件、信贷管理、风控管理、服务收费等方面应当平等对待民营经济组织,对本机构工作人员为各类经济组织办理贷款的尽职免责情形应当保持一致。金融机构违反与民营经济组织借款人的约定,单方面增加发放贷款条件、中止发放贷款或者提前收回贷款的,依法承担违约责任。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0月20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