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发展改革、经济信息化等部门应当结合本市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发布鼓励民营经济投资重大项目信息,引导民营经济投资重点领域。

符合国家战略、产业导向的民营投资项目,按照规定纳入重大建设项目计划,同等享受相关政策。

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0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