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民营经济促进条例/第三章 投资促进第十七条有效本市支持民营经济组织围绕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中鼓励类领域和本市重点产业发展方向,投资建设产业项目。支持民营经济组织在战略性新兴产业、未来产业等领域投资和创业,培育壮大专精特新企业、独角兽企业、瞪羚企业等高成长企业和领军企业;鼓励民营经济组织开展传统产业技术改造和转型升级,参与现代化基础设施投资建设,推动提高数字化智能化绿色化水平。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0月20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