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民营经济促进条例/第二章 公平竞争第十六条有效市场监管等部门按照职责权限,预防和制止市场经济活动中的垄断和不正当竞争行为,对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的行为依法处理,为民营经济组织提供良好的市场环境。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0月20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