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第五章 法规的报请批准与公布第四十八条有效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通过的地方性法规,应当按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规定及时报请批准。报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的地方性法规,应当在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举行十五日前,向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交报请批准的书面报告,并附地方性法规文本及其说明和法律依据等有关材料。地方法规 · 辽阳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第四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