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第五章 法规的报请批准与公布第四十九条有效地方性法规经批准后,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根据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批准决定发布公告予以公布。公告应当载明该法规的制定机关、批准机关、通过日期、批准日期和施行日期。地方性法规公布后,应当及时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刊、网站以及《辽阳日报》上刊载,并上传至辽宁省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数据库。在常务委员会会刊上刊登的地方性法规文本为标准文本。地方法规 · 辽阳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第四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五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