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州市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十一条有效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未依法履行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管理职责的,由有权机关责令改正,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永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2月1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