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芙蓉镇历史文化名镇保护条例第九条有效州、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环境协调区生态保护,严格控制建设规模、建筑高度等,保护景观视廊。县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应当对营盘溪实行全流域保护,完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定期打捞清理河流漂浮物、有害藻类等,并进行无害化处理;逐年增加绿化面积,实施改水、改厕、改厨,改善营盘溪生态环境。地方法规 · 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1月1日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