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

芙蓉镇历史文化名镇保护范围内的新建、改建建筑风貌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建筑色彩为木墙黛瓦颜色及青砖黛瓦颜色,建筑单体色彩为原木色、青灰色、黄褐色,墙体色彩为黑、灰色;

(二)建筑采用灰瓦、青砖等传统建筑材质,外墙局部可采用仿古材料,允许采用必要的玻璃、钢等现代材料,整体宏观色彩应当在黑褐灰范围内;

(三)保护规划规定的其他控制要求。

地方法规 · 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