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有效

建设控制地带内实行以下保护措施:

(一)新建建筑、改建建筑建筑形式应当严格按照保护规划要求进行新建、改建,与传统建筑的风貌相协调,并依法履行报批手续;

(二)新建、改建建筑高度、层数应当符合保护规划的要求,与传统风貌不协调的建筑,应当改造外观与历史风貌相协调,与核心保护范围有对景关系的建筑,应当控制其体量、色彩、材质,保证景观连续性;

(三)保护规划规定的其它保护措施。

地方法规 · 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