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核心保护范围内实行以下保护措施:

(一)核心保护区应当保持传统格局、历史风貌、空间尺度以及与其相互依存的自然景观,历史建筑应当保持原有的高度、体量、外观形象及色彩等,不得擅自改建或者拆除;

(二)除必要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外,不得进行新建、扩建活动,建设活动以维修、整理、修复及内部更新为主,不得破坏历史建筑、传统风貌建筑的历史风貌、传统格局和主体结构,历史建筑、传统风貌建筑的维修、整理、修复及内部更新,按规定应当报批的,依法报批;

(三)传统风貌建筑所有权人,可以依照保护规划在保持外观风貌前提下,对传统风貌建筑进行维护、修缮和整治,州、县人民政府可以从保护资金中给予补助,已坍塌的建筑,可以原址恢复;

(四)传统街巷不得拓展,不得改变传统街巷的原有空间尺度,并沿用原有名称;

(五)保护规划规定的其它保护措施。

地方法规 · 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