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

州、县人民政府应当完善芙蓉镇历史文化名镇保护范围内道路交通、电力、消防、通信、防洪、给排水、公共厕所、生活垃圾中转站、污水处理等公共设施建设。

芙蓉镇历史文化名镇保护范围内应当设立消防救援站,配备消防车辆和其他消防器材,完善消防给水、消防车通道、消防通信等公共消防设施建设。营业性场所、居住场所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备必要的消防设施和器材。

公共设施建设应当符合保护规划的要求,依法办理相关审批手续。

地方法规 · 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