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阳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第五条有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将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工作所需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鼓励单位和个人通过投资、捐赠和提供服务等方式参与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工作。地方法规 · 衡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3月1日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