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阳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第六条有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和新闻媒体应当加强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的宣传教育,普及保护知识,增强公民的保护意识。地方法规 · 衡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3月1日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