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统筹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工作,具体负责历史城区、历史文化街区、历史地段、历史建筑、历史文化名镇、历史文化名村、传统村落的申报以及保护、建设、管理工作。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历史文化名城、历史地段、历史文化街区、历史文化名镇、历史文化名村、传统村落保护的规划管理工作。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文化文物主管部门负责文物、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与管理工作。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林业、城市绿化主管部门根据职责分工做好古树名木的保护与管理工作。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教育、工业和信息化、民族宗教、公安、财政、生态环境、交通运输、水利、农业农村、应急管理、城市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历史文化名城保护与管理相关工作。

地方法规 · 衡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