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阳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第二条有效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历史文化名城的规划、保护、管理和利用等活动。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对象包括历史城区、历史文化街区、历史地段、历史建筑、历史文化名镇、历史文化名村、传统村落、文物、非物质文化遗产、古树名木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保护对象。地方法规 · 衡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3月1日第一条回到全文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