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阳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第十一条有效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且未被确定为不可移动文物的建(构)筑物,可以认定为历史建筑:(一)建筑样式、结构、材料、施工工艺或者工程技术具有建筑艺术特色或者科学研究价值的;(二)反映衡阳历史文化和民俗传统,具有时代特征和地域特色的;(三)在衡阳经济社会发展史上具有一定代表性或者典型性的;(四)与重大历史事件或者历史名人有关的;(五)其他具有历史、科学、艺术、社会价值的。地方法规 · 衡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3月1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