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且未被确定为不可移动文物的建(构)筑物,可以认定为历史建筑:

(一)建筑样式、结构、材料、施工工艺或者工程技术具有建筑艺术特色或者科学研究价值的;

(二)反映衡阳历史文化和民俗传统,具有时代特征和地域特色的;

(三)在衡阳经济社会发展史上具有一定代表性或者典型性的;

(四)与重大历史事件或者历史名人有关的;

(五)其他具有历史、科学、艺术、社会价值的。

地方法规 · 衡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