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文化文物等部门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历史文化街区、历史建筑、历史文化名镇、历史文化名村、传统村落、文物、非物质文化遗产、古树名木等方面的潜在资源进行普查,注重吸收专家和公众意见,并依照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做好申报和认定工作。

地方法规 · 衡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