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阳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第十二条有效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名录制度,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对象应当纳入保护名录。保护名录应当载明保护对象的名称、位置、类型、等级、权属、形成时间和历史价值等内容,并及时向社会公布。保护名录实行动态管理,根据实际情况及时调整。地方法规 · 衡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3月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