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节约用水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九条有效本市与长江三角洲区域相关省市加强节水领域的合作,推动信息共享、相关标准规范协调统一、技术联合攻关,促进节水领域高质量协同发展。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1月1日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