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

市、区人民政府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水资源状况和上级节水规划,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的节水规划,明确水资源状况评价、节水潜力分析、节水目标、主要任务和措施等内容,并强化国土空间规划和节水规划的衔接协调。

相关区域规划、专项规划的编制,应当包括节水的内容。

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