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本市节水工作应当遵循统筹规划、综合施策、因地制宜、分类指导的原则,加强取水、供水、用水、排水全过程节水,建立政府主导、各方协同、市场调节、公众参与的节水机制。

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