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节约用水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五条有效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节水工作的组织领导,将节水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有关规划、年度计划,完善并推动落实节水政策和保障措施,建立健全节水统筹协调机制,研究解决节水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1月1日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