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节约用水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三条有效本市厉行节水,坚持和落实节水优先方针,深入实施国家节水行动,全面建设节水型社会。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依法履行节水义务。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1月1日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