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有效

本市厉行节水,坚持和落实节水优先方针,深入实施国家节水行动,全面建设节水型社会。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依法履行节水义务。

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