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七条

有效

水务以及其他相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对用水活动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违法行为。

水务部门应当加强对重点监控用水单位、高耗水行业企业的监督管理,开展数据监测、水效对标、用水审计等工作,督促其落实节水要求、提高用水效率。

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