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节约用水条例/第四章 保障与监督第三十七条有效水务以及其他相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对用水活动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违法行为。水务部门应当加强对重点监控用水单位、高耗水行业企业的监督管理,开展数据监测、水效对标、用水审计等工作,督促其落实节水要求、提高用水效率。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1月1日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