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六条

有效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有浪费水资源行为的,可以通过市民服务热线等途径或者直接向水务等相关部门进行举报;相关部门应当依法及时处理。

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