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节约用水条例/第四章 保障与监督第三十六条有效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有浪费水资源行为的,可以通过市民服务热线等途径或者直接向水务等相关部门进行举报;相关部门应当依法及时处理。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1月1日第三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