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节约用水条例/第四章 保障与监督第三十四条有效公共机构和宾馆、商场、车站、机场、公园等公共场所应当通过设置节水提示和宣传标识等方式,加强节水宣传。学校应当将节水理念纳入校园文化建设,培育学生的节水意识。新闻媒体应当开展节水公益宣传,对浪费水资源的行为进行舆论监督。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1月1日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