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节约用水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二条有效本市行政区域内节约用水(以下简称节水)及其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1月1日第一条回到全文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