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节约用水条例/第三章 全过程节水第二十八条有效本市推动优先使用再生水、集蓄雨水等非常规水。高耗水行业企业以及城市绿化、道路清扫、建筑施工、生态景观等用水,应当优先使用符合标准要求的再生水、集蓄雨水。用水量大的公共机构,应当带头使用非常规水。鼓励污水处理厂与用水单位开展再生水利用供需对接,再生水水价在政府统筹协调下由供需双方协商确定。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1月1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