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有效

本市加强污水再生利用和雨水资源化利用。

新建、改建、扩建污水处理厂,应当按照规划和有关规定配套建设再生水利用设施。

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配套建设雨水集蓄利用设施。鼓励既有建筑因地制宜建设雨水集蓄利用设施。

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