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节约用水条例/第三章 全过程节水第二十七条有效本市加强污水再生利用和雨水资源化利用。新建、改建、扩建污水处理厂,应当按照规划和有关规定配套建设再生水利用设施。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配套建设雨水集蓄利用设施。鼓励既有建筑因地制宜建设雨水集蓄利用设施。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1月1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