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有效

建设项目需要取水的,申请人依法办理取水许可时应当按照规定开展水资源论证;开展水资源论证时,应当对取用水必要性和规模合理性、用水水平、节水潜力、节水措施实效性等进行重点分析评价,并纳入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

用水单位应当按照取水许可规定条件取水,准确计量,加强取水、输水工程设施管理维护,严格控制取水、输水损失。

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