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

公共供水企业应当采用先进的制水技术、工艺和设备,提高制水效率和质量,制水损耗应当符合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

公共供水企业应当健全供水管网设施漏损控制体系,采取分区计量、管网设施维护和改造等措施,降低管网设施漏损率。公共供水企业应当根据供水管网设施漏损、供水管道材质和使用年限等情况,制定供水管网设施改造计划,并定期向水务部门报送改造实施情况;水务部门应当加强指导、协调和督促。

超出供水管网设施漏损控制国家标准的漏水损失,不得计入公共供水企业定价成本。

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