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节约用水条例/第二章 基本管理规定第十八条有效本市加强节水标准化工作。市水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根据节水型社会建设需要,组织编制节水地方标准、技术规范。鼓励相关社会团体、企业依法制定严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相关技术要求的节水团体标准、企业标准。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1月1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