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节约用水条例/第二章 基本管理规定第十七条有效本市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节水潜力大、使用面广的用水产品实行水效标识管理。纳入国家水效标识产品目录管理的用水产品应当按照规定在产品或者产品最小包装的明显部位标注水效标识,并在产品使用说明书中予以说明。对于网络交易,销售者应当在产品信息主页面醒目位置展示相应的水效标识。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1月1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