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

市、区水务部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建立重点监控用水单位名录,并每年向社会公布。

水务部门应当对重点监控用水单位的用水情况进行实时监测;发现监测数据异常的,及时告知重点监控用水单位,并督促其做好排查、处置等工作。

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