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有效

用水单位应当加强用水设施管理,确保水量平衡。

用水量达到一定规模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标准和本市有关规定开展水平衡测试,对用水环节、用水工艺、用水设备等进行检测、分析和评价;发现问题的,及时改进。

水平衡测试和改进情况应当自测试改进完成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水务部门备案。

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