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根据工程建设内容制定节水措施方案,配套建设节水设施。节水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节水设施建设投资纳入建设项目总投资。

依法需要进行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对节水设施设计内容进行审查。

水务部门应当加强对节水设施建设的指导和服务。

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