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节约用水条例/第二章 基本管理规定第十二条有效本市对用水量达到一定规模的单位实行计划用水管理。市、区水务部门应当根据年度用水总量控制指标、用水定额,综合考虑用水单位的生产生活需要、节水措施落实情况等,制定用水单位的年度用水计划,并根据用水单位生产经营情况、用水性质变化等情况进行动态调整。用水定额根据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确定,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水资源状况、产业结构变化和技术进步等情况适时修订。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1月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